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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享受,還是花錢買罪受?

CNET電腦專區/Mario  2005/11/30

昨天我們的新聞中提到,有廠商在二月時就開發了可設定記憶體中影音檔案「保存期限」的技術,再想起Sony在月初發生的XCP事件,我不禁想問,到底我們是花錢享受,還是花錢找罪受?

這個議題並非新聞(先提一下,以免又被指早就不新鮮了),當軟體的防盜版手法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很多人都提過,花錢買正版軟體,反而是一件很蠢的事情。

你買一個正版軟體或遊戲,除了安裝序號之外,可能還要連線或打電話去啟動軟體,不然就會在幾日後鎖住你的軟體;如果是遊戲的話,可能會要求你在玩遊戲是放入某片光碟。所以如果你日後重灌電腦,不小心將序號、啟動碼或使用光碟弄掉,都將會是一場災難。反之,如果你使用盜版軟體或遊戲,反而可以輕鬆自在的使用,不需要去擔心麻煩序號或啟動問題,也不需要當想玩遊戲時,把中午吃飯時看的六人行DVD從光碟機中拿出來。

然後是昨天的新聞,提到了廠商開發的儲存裝置,可以對裡面的內容設定「保存期限」和「識別證」,所以當你把同樣的卡,插入了別台機器中或超過了某個時間之後,你就不能播放了,即是同樣型號的機器,即時你同樣是付了錢。

最後是昨天我們技編提出的問題:iTune已經可以很快速輕鬆的將你持有的CD轉為MP3,然後只要接上iPod,就可以同步到隨身聽中帶著走。但是現在iPod都已經可以「正式」播放影片了,為什麼你還是無法快速的將你持有的DVD轉成iPod可播放的格式,然後同步到iPod中?你可能需要付費999元買QuickTime Pro,而且還是不如iTune轉MP3的簡單。

科技帶來便利?

而這些問題都讓我有一個感覺,就是廠商並沒有完全致力於讓電腦應用更簡單的科技,反之,為了保護既得利益者,他們花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在製造更複雜的使用方式。

盜版絕對不是件好事,盜版也的確會讓智慧財產權受損,讓創作或設計新的東西的努力變成無力。不過出版商或音樂公司有沒有想過,真正影響到產業收益的盜版事業,真的是從購買正版的使用者中流出的嗎?

今天你買一張CD,如果有親朋好友和你索取拷貝,你會拷給幾個人?今天如果你買一本書,你會印給幾個人?今天如果你買一個軟體,你會拷給幾個人?今天如果你買一套遊戲,你又會拷給幾個人?

很多廠商陷入一種迷思,就是防止正版被拷貝就是防止盜版,但實際上很多人知道,很多盜版的電影、音樂、軟體、遊戲,根本在還沒上市前就流出來了。阻絕正版被拷貝,對這些盜版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差別,最大受影響的人,還是那些乖乖買正版的使用者,無法輕鬆將「自己」花錢買的CD轉成MP3,放進隨身聽中,無法輕鬆玩遊戲,無法輕鬆複製一份DVD當做備份。

或者是我在網路商店買了MP3或是影片,但是店家告訴我,你僅能在這台隨身聽上播放,而且僅能聽到3個月後,相當於我花了錢,買到了三個月賞味期限,而且如果試圖拿到朋友的隨身聽上播放,就會如虎膽妙算一樣,記憶卡發出陣陣白煙被銷毀。

今天我為了響應大力疾呼反盜版,保護創意的出版社、音樂公司、軟體公司,我花錢買了正版CD、遊戲或DVD,但是廠商卻讓我受到那些使用盜版的人不會受到的不便,到底我是花錢享受,還是花錢買罪受?

最後一問

最後提個問題,也就是我同事的問題,為什麼蘋果免費提供了一個很棒的音樂管理和轉檔軟體,卻沒有提供一個同樣棒的影片管理和轉檔軟體?這個問題我想了一整天,沒有一個足以說服我自己的答案,或許是技術問題,或許是權利金問題,也或許僅是有些我不知道的資訊,希望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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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lazy_biker 於 2005/12/01 13:21 回應
  • 似是而非
    我不是 IFPI 或任何反盜版社團的成員.但我覺得這個問題出在於政府取締盜版的決心及業者的智慧.

    我們用另一種方式來看這個問題好了.我們付錢買 CD 或 DVD 就像走高速公路要付過路費,使用者付費來享受快速到達目的地的便利性.我們付錢買享受.如果今天有人在市面上以超低價販賣和高速公路局一模一樣的回數票時.有多少人會買這種假票,就取決於政府要不要抓囉.政府如果不管真假,那大家(包含我)也會去買假票.

    人們會抱怨花了錢走高速公路會塞車,會被抓超速,回數票還要到特定地點買.就像音樂或軟體要輸入序號,不讓人複製備份一樣惱人.業者(高速公路局或軟體業者)有沒有權利設下這些惱人的限制呢?有的!消費者有沒有權利不買呢?有的!這是供需法則,也是法律給予業者及消費者的保護.

    我個人覺得在這個問題上業者要付大部份的責任.灌音樂 CD 時只有一首歌能聽.其他的歌也不知道在哼什麼,卻要消費者掏錢來照單全收.這就好像消費者只是要從新竹到桃園,高速公路卻要他付從高雄到基隆全段的費用;賣軟體也不負責修補 bugs.如果要避開那些 bugs,要消費者再掏錢來買再下一版.就像高速公路局不但向用路人收取過路費,有路面需要整修時還要再向我們收取修補路面的費用一樣的不合理.

    我支持反盜版,但我也覺得業者應該以尊重消費者的態度來做生意.要知道消費者會跑去 download MP3,跑去買盜版軟體,有一部份是業者霸道的心理所造成的.
  • 1.josephchen 於 2005/11/30 18:13 回應
  • 採用雙管齊下的方式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

    我向來的經驗是這樣子的啦,假如有一部電影我想看,我可能會去電影院,我也可能租DVD,或者,我先去下載來看看。但不論哪一種,movie-makers並不會吃虧,為何?對於喜歡看電影的人,不看首輪,以後還是會在DVD或HBO看,這錢總是會讓他們賺走的,先用下載接收只不過消費者暫時性的一睹為快而已。

    又比如音樂,我鐵定先去下載mp3,若真的不錯,才會考慮買。但音樂我現在真的很少買了,為何?mp3聽聽通常一陣子就扔了,這就跟在唱片行試聽音樂一樣,總不能說先聽一聽就是違反智產權的。若不聽mp3,我也同樣會先看看mtv,還是不會去消費購買。所以怪罪mp3分享並不完全有道理。

    但是,網路共享真的讓消費者少花許多冤枉錢,這點跟智慧財產權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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