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 Life/Mario 2006/10/26
今天手機廠商把三個地下樂團的歌曲放進新款手機中一起發售,我想這將會是個有趣的音樂發行平台,但陰魂不散的DRM,讓我在期待中有著無奈。 新的音樂發表平台? Nokia之前舉辦了一個音樂比賽,最後得獎的三個樂團,除了獲得不同金額的獎金之外,Nokia也將分別他們的得獎的歌曲,放在新出的Nokia 5300 XpressMusic和即將推出的兩隻7系列手機。 根據Nokia的說法,他們將擁有這三個樂團這三首單曲的獨家發行權,也就是未來一定時間內,樂迷除了買這三款手機,或是去聽現場演奏之外,是不會有別的媒介,來合法取得這三首歌曲。 對於地下樂團或是獨立歌手而言,這會是個很有趣,而且頗具看頭的發行平台。對於Nokia來講,舉辦這個音樂比賽除了品牌形象之外,另外一個當然就是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取得一些具有品質保證的音樂,放在手機中當作吸引使用者的誘因。 也就是說,Nokia當然也可以用建構音樂網站、或是開放樂團、歌手上傳的方式,來尋找可合作的音樂。但這樣的效率和效應,可能不是Nokia能夠接受或是想像,所以他們選擇了比較常見、容易看見成果,而且至少現場會很high的方法--舉辦音樂比賽。 這三首歌,將會內建在三隻音樂手機的記憶卡中。而使用者要聽的時候,需要上網(5300是使用GPRS)取得密碼,然後輸入密碼之後,才能夠聽這些歌曲,當然,僅限此機。 於是陰魂不散,不知道是花錢享受還是花錢找罪受的DRM又跑出來了。 DRM到底保護了誰? DRM到底保護了誰?這個問題有點類似版權保護了誰。在音樂、出版、電影等還沒進入到數位時代,版權並沒有引起大部分使用者的爭議,雖然創作者可能僅收到一本書或是CD的售價中,比例不高的版稅,可能其實版權是保護了出版商或是唱片公司。 不過反正我買了本書、CD,那就是我的財產,我可以隨時隨地觀看或是聆聽,我知道我不能去拷貝這本書或是CD,但對於我享用這些東西並不會有太大影響。可是來到數位時代,當一切都可以下載、拷貝,當複製的成本變成極低,一切就變得複雜起來。 對於Richard Stallman來說,我想DRM根本就是十惡不赦的東西。對於使用者而言,如果買書、買CD的消費習慣能夠接受,那花錢買音樂在數位時代依然是可行的,iTunestore就證明了這一點,美國的使用者願意付每首99美分的錢,即便買下來的音樂具有DRM保護,不能夠任意流傳。 不過有些使用者願意買帳,並不見得這種方式就是最好。我個人的想法,或許和一些部落客類似,就是當DRM已經限制了我們「合理使用」的權利時,為什麼我應該要花錢去找罪受?更何況,我們付出所去購買的數位音樂、影片,又有多少是付給了創作者--這個DRM、智財權口口聲聲要保護的對象? 陰魂不散的DRM DRM對於我而言,最大的問題在於,其實我根本沒有擁有這首歌/影片。我擁有的是這首歌/影片,在這個裝置的播放權力,甚至限制多一點,僅在某個時間的播放權力。這種賣法並非不可行,但問題是我不會願意花太多錢去買。 所以如果一首歌要賣我30元,但僅能在下載的裝置上聽,而且不能燒在CD上,或是放進我的隨身聽裡面,但我不會願意買。如果一場球賽賣我150元,但僅能看30天,當然,我也不會買。 我想蔡老師和黃牆主都提出了不錯的想法,蔡老師從本身的經驗出發,點出了很多如我一樣想法的使用者心聲:「我都已經合法付費購買了,你憑什麼限制我在什麼裝置播放?」。而黃牆主的分析出現更早,寫下了數位內容經營三要件,其中明確的寫出,必須要克服「擁有的感覺」。 歌曲可能會退流行,書可能會沒人看,但實體商品的限量版,卻會讓「盒子」本身的價值超越了內容的價值。但在數位內容,這種事情不可能會發生,即便你把歌曲的Bitrate拉到320 kbit/s,都不代表更具價值。 真正讓創作者拿到錢 回頭來看在手機上發行音樂的情況,我覺得這會是個很有趣的方式。其實真正會有趣的,不是今天Nokia做的,不是找幾個不錯的樂團,弄個幾首歌放在手機附的記憶卡中一起賣。對於音樂創作者來說,如果沒有得獎時的獎金,除了名,他們沒有得到其他利益。 真正有趣的,是音樂創作者可以讓樂迷們,透過手機來下載欣賞他們的音樂,尤其是當3G、3.5G陸續開通之後,透過手機下載音樂變成可行。今天只要弄個平台,讓音樂創作者上傳,然後當使用者下載時,就可以和這個平台業者拆賬。 這個方法有趣的地方在於,如果可以成型,那歌手可以不用透過層層關卡來獲得發行管道,而且如果遊戲規則設定的好,那獨立歌手或是地下樂團,不需要透過唱片公司,就可以直接獲得金錢的回饋,而且因為沒有大量的行銷費用,所以可以把省下來的成本回饋給樂迷身上。 如果賣一張400元的CD,創作者的收入不到40元。那如果我們拿掉行銷費用,一首歌賣10元,讓歌手賺到8元,然後平台業者賺2元,相當於如果有10萬人下載,我就可以賺到80萬,而平台業者可以賺到20萬元。 這種作法,當創作者跳出來大聲疾呼不要反盜版,我想應該會更具有說服力,要消費者拿出十元來買首單曲,感覺也會像是在西門町聽街頭藝人自彈自唱時,丟個十元銅板表示支持和鼓勵。 使用者付費,付給誰? 去年Richard Stallman到中研院演講,其中提到,一張專輯300∼400元,有多少錢是付給歌手?如果能夠有個平台,讓你在網路上聽歌,如果你覺得很不錯,就按個鈕,然後那個創作者就可以拿到10元(他是說1美元或更少),這樣不是很棒嗎? Nokia的人告訴我,DRM並沒有原罪,它是為了保護內容業者不得不做的保護措施。但是把使用權規則定的如此限制重重,加上創作者拿到的金額百分比之少,讓我實在很難去接受這樣的說詞。 我很期待這樣一個有趣的平台,或許不會成功,但我真的很期待。至於DRM,我期待能夠更好用、更不易察覺的限制。最後,我真的很懶,請讓我引述蔡老師的結語:「是流行音樂產業自己掘了墳、自己跳進棺木、自己把棺蓋給釘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