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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魂不散的DRM

CNET Life/Mario  2006/10/26

今天手機廠商把三個地下樂團的歌曲放進新款手機中一起發售,我想這將會是個有趣的音樂發行平台,但陰魂不散的DRM,讓我在期待中有著無奈。

新的音樂發表平台?

Nokia之前舉辦了一個音樂比賽,最後得獎的三個樂團,除了獲得不同金額的獎金之外,Nokia也將分別他們的得獎的歌曲,放在新出的Nokia 5300 XpressMusic和即將推出的兩隻7系列手機。

根據Nokia的說法,他們將擁有這三個樂團這三首單曲的獨家發行權,也就是未來一定時間內,樂迷除了買這三款手機,或是去聽現場演奏之外,是不會有別的媒介,來合法取得這三首歌曲。

對於地下樂團或是獨立歌手而言,這會是個很有趣,而且頗具看頭的發行平台。對於Nokia來講,舉辦這個音樂比賽除了品牌形象之外,另外一個當然就是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取得一些具有品質保證的音樂,放在手機中當作吸引使用者的誘因。

也就是說,Nokia當然也可以用建構音樂網站、或是開放樂團、歌手上傳的方式,來尋找可合作的音樂。但這樣的效率和效應,可能不是Nokia能夠接受或是想像,所以他們選擇了比較常見、容易看見成果,而且至少現場會很high的方法--舉辦音樂比賽。

這三首歌,將會內建在三隻音樂手機的記憶卡中。而使用者要聽的時候,需要上網(5300是使用GPRS)取得密碼,然後輸入密碼之後,才能夠聽這些歌曲,當然,僅限此機。

於是陰魂不散,不知道是花錢享受還是花錢找罪受的DRM又跑出來了。

DRM到底保護了誰?

DRM到底保護了誰?這個問題有點類似版權保護了誰。在音樂、出版、電影等還沒進入到數位時代,版權並沒有引起大部分使用者的爭議,雖然創作者可能僅收到一本書或是CD的售價中,比例不高的版稅,可能其實版權是保護了出版商或是唱片公司。

不過反正我買了本書、CD,那就是我的財產,我可以隨時隨地觀看或是聆聽,我知道我不能去拷貝這本書或是CD,但對於我享用這些東西並不會有太大影響。可是來到數位時代,當一切都可以下載、拷貝,當複製的成本變成極低,一切就變得複雜起來。

對於Richard Stallman來說,我想DRM根本就是十惡不赦的東西。對於使用者而言,如果買書、買CD的消費習慣能夠接受,那花錢買音樂在數位時代依然是可行的,iTunestore就證明了這一點,美國的使用者願意付每首99美分的錢,即便買下來的音樂具有DRM保護,不能夠任意流傳。

不過有些使用者願意買帳,並不見得這種方式就是最好。我個人的想法,或許和一些部落客類似,就是當DRM已經限制了我們「合理使用」的權利時,為什麼我應該要花錢去找罪受?更何況,我們付出所去購買的數位音樂、影片,又有多少是付給了創作者--這個DRM、智財權口口聲聲要保護的對象?

陰魂不散的DRM

DRM對於我而言,最大的問題在於,其實我根本沒有擁有這首歌/影片。我擁有的是這首歌/影片,在這個裝置的播放權力,甚至限制多一點,僅在某個時間的播放權力。這種賣法並非不可行,但問題是我不會願意花太多錢去買。

所以如果一首歌要賣我30元,但僅能在下載的裝置上聽,而且不能燒在CD上,或是放進我的隨身聽裡面,但我不會願意買。如果一場球賽賣我150元,但僅能看30天,當然,我也不會買。

我想蔡老師和黃牆主都提出了不錯的想法,蔡老師從本身的經驗出發,點出了很多如我一樣想法的使用者心聲:「我都已經合法付費購買了,你憑什麼限制我在什麼裝置播放?」。而黃牆主的分析出現更早,寫下了數位內容經營三要件,其中明確的寫出,必須要克服「擁有的感覺」。

歌曲可能會退流行,書可能會沒人看,但實體商品的限量版,卻會讓「盒子」本身的價值超越了內容的價值。但在數位內容,這種事情不可能會發生,即便你把歌曲的Bitrate拉到320 kbit/s,都不代表更具價值。

真正讓創作者拿到錢

回頭來看在手機上發行音樂的情況,我覺得這會是個很有趣的方式。其實真正會有趣的,不是今天Nokia做的,不是找幾個不錯的樂團,弄個幾首歌放在手機附的記憶卡中一起賣。對於音樂創作者來說,如果沒有得獎時的獎金,除了名,他們沒有得到其他利益。

真正有趣的,是音樂創作者可以讓樂迷們,透過手機來下載欣賞他們的音樂,尤其是當3G、3.5G陸續開通之後,透過手機下載音樂變成可行。今天只要弄個平台,讓音樂創作者上傳,然後當使用者下載時,就可以和這個平台業者拆賬。

這個方法有趣的地方在於,如果可以成型,那歌手可以不用透過層層關卡來獲得發行管道,而且如果遊戲規則設定的好,那獨立歌手或是地下樂團,不需要透過唱片公司,就可以直接獲得金錢的回饋,而且因為沒有大量的行銷費用,所以可以把省下來的成本回饋給樂迷身上。

如果賣一張400元的CD,創作者的收入不到40元。那如果我們拿掉行銷費用,一首歌賣10元,讓歌手賺到8元,然後平台業者賺2元,相當於如果有10萬人下載,我就可以賺到80萬,而平台業者可以賺到20萬元。

這種作法,當創作者跳出來大聲疾呼不要反盜版,我想應該會更具有說服力,要消費者拿出十元來買首單曲,感覺也會像是在西門町聽街頭藝人自彈自唱時,丟個十元銅板表示支持和鼓勵。

使用者付費,付給誰?

去年Richard Stallman到中研院演講,其中提到,一張專輯300∼400元,有多少錢是付給歌手?如果能夠有個平台,讓你在網路上聽歌,如果你覺得很不錯,就按個鈕,然後那個創作者就可以拿到10元(他是說1美元或更少),這樣不是很棒嗎?

Nokia的人告訴我,DRM並沒有原罪,它是為了保護內容業者不得不做的保護措施。但是把使用權規則定的如此限制重重,加上創作者拿到的金額百分比之少,讓我實在很難去接受這樣的說詞。

我很期待這樣一個有趣的平台,或許不會成功,但我真的很期待。至於DRM,我期待能夠更好用、更不易察覺的限制。最後,我真的很懶,請讓我引述蔡老師的結語:「是流行音樂產業自己掘了墳、自己跳進棺木、自己把棺蓋給釘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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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青润 於 2007/09/24 13:44 回應
  • 记住一点:我们这里不是乌托邦。
    不能过于理想化,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足够高的素质来接受这种没有限制的权力分发模式的。
  • 2.青润 於 2007/09/24 13:42 回應
  • “去年Richard Stallman到中研院演講,其中提到,一張專輯300∼400元,有多少錢是付給歌手?如果能夠有個平台,讓你在網路上聽歌,如果你覺得很不錯,就按個鈕,然後那個創作者就可以拿到10元(他是說1美元或更少),這樣不是很棒嗎?”——这些听起来都很美好,但是,问题是,这个过程必须有人监管,有人控制,否则,一切都是胡扯。人生来的占便宜的心态和行为就会让所有的理想状态被毁灭。
    多多考虑一下现实问题吧,这样才是最好的。
  • 1.maxyang 於 2007/01/08 15:25 回應
  • DRM帶來的到底是誰的方便啊?
    我認同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對於我有興趣享用的電子媒體,我也接受付費使用的概念。對於DRM這樣的規格,我倒是非常反感。我花了錢購買了產品的使用權,但是卻又限制我使用的工具。這樣子的進步,讓我無法接受,難道我想隨身聽歌,就必須購買IPOD這樣的機器嗎?運用一些新的科技規格,綁死我這樣的人的手腳,我現在很懷念當初音樂檔案自由下載的時候了,雖然對於原創者很抱歉,但是我能夠自由的安排檔案的使用方式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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