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分析角度: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1.「人為獨占」
所謂人為獨占指的是某些產業裡,規模經濟與規模不經濟大致相互抵消,也就使得大公司和小公司生產成本相差無幾。大公司為了排除小公司,透過不當競爭手段想將對手趕出市場。
因為只要對手存在,我就只能賺取正常的市場報酬;唯有天下為我一家所有,才能享有「超額報酬」。
最有名的案例即洛克斐勒的標準石油:
佔有90%市場的標準石油決定採取掠奪式定價,將價格降到自己與競爭對手的平均成本以下,逼退他退出市場。他們的想法很簡單 — 我的本錢厚、資源多,先受不了的應該會是對手。等他被趕出去後我就能把價格提高到獨占價格,翹腳髯鬍鬚。
但其實這樣的分析是不對的。因為我的規模遠比他大,所以某個市占率1%的對方賠1元時,我得賠上90元;更糟的是因價降可能引發的需求提升,為了維持低價策略,我得要擴大產量,其結果只是加大我的損失。
而同業很有可能反其道,降低產量減低損失,逼我賠本賣更多。
他可以停掉老舊煉油廠,人事遇缺不補,提高營運效率等方式來縮減損失,效果往往遠比我好,投入成本卻可能比我低廉。因為我過大的組織所形成的規模不經濟影響遠比他大,任何一個效率改善措施我的成本都相對比競爭對手高。
因此,即便我資金比他雄厚,但我燒錢速度也會比他快得多。繼續維持低價策略只為趕走對手的結果反造成我先破產出局!
歷史學家常常講述標準石油以低成本逼迫對手退出市場的神話,但實際研究過標準石油反托拉斯案記錄的學者嚴正表示,記錄上標準石油並沒有這樣做的證據。
同樣的情形,台灣石化產業南霸王 — 奇美實業,在剛進入壓克力塑膠市場時,曾有一位土財主和奇美競爭。當時土財主財大氣粗,最愛用的手段就是削價競爭。奇美初期也是被打得苦不堪言。
但很快地奇美創辦人,許文龍,發現他的對手定價策略有問題,壓克力無論大小、品質,一律以重量計價。
至此許文龍想到透過差別定價策略,將奇美所賣的又大、又難做的壓克力大幅漲價,讓所有的客戶通通轉到競爭對手那邊購買。結果不出兩年,對手就因為不堪虧損倒閉。
當時奇美的規模、財力都是遠遠不如對手的,但對手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下場淒涼,其實跟一般人的直覺天差地遠!
經過簡單的計算和真實案例,均指出「人為獨占」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存在。於是乎我們只剩下一種獨占形式:
2.「自然獨占」
自然獨占往往沒有理由,就是因為市場規模剛好適合一家企業生存。例如小村莊裡的唯一一家雜貨店。
但是現實生活中雖然每一家企業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固定成本的之外,還會因為本身規模的增大,而創造出「規模不經濟」。例如大公司的行政成本往往遠高於小公司。因此規模經濟而降低的平均成本,會被規模不經濟給抵消。
除非這個產業的生產成本幾乎不受生產數量影響,才有可能以較低的規模不經濟效應取得自然獨占地位。真實生活中,微軟的Windows系統就是此模式的經典案例!
但就多數產業來看,自然獨占的存在僅是少數,故競爭法所欲處理的獨占問題,其實部份只存在於理論幻想上;實際上不需要法律介入,市場自己也會搞定。
甚至我認為,如果是企業自身努力而達自然獨占地位,那即屬於他們努力的成果。只要沒有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政府不應該隨便對其開罰。否則企業努力壯大是為誰辛苦為誰忙?
因為某學生每每考100分,遠比其他同學優秀就處罰他?這是什麼道理?
所以某位網友在我這裡留言:
對於那些不曾在網路業界討生活的人,光是從法理邏輯的演繹,實在很難服眾,眾學者們與那些所謂網路大師的差別,我想只是多了幾分吊書袋的學術瘴氣。
我對公平會的決議實在無話可說。畢竟,再公平的決議,最後總是會出現不公平的聲音,而我,只是少數不公平聲音的發聲者。
在我來看和「打輸了怪對手太強」的思惟、台灣話「不能生怪鄰居」的俗話其實如出一轍。
除非你舉證說明對方不遵守遊戲規則,大欺小。否則一般商業競爭何來不公平之有?
許文龍選擇靠思考力另闢蹊徑,殺出血路;現今自稱受害的網路業者相較起來還真是不如前人啊!
補充一點,這次我沒有談【政府特許】與【Cartel】,因為這兩種獨占形式跟Apple iTunes & iPod 案差太遠,沒什麼好談的。有興趣的人自行查資料即可。(文接下頁)
繼續閱讀: Apple iTunes DRM該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