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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著作權無限膨脹 RIAA大贏 小民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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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新聞專區:Declan McCullagh 2007/10/08 14:10:05

或許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本來就該贏得這場控告明尼蘇達州婦女透過Kazaa檔案分享網路侵犯版權的官司。

控方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被告Jammie Thomas的電腦使用一個提供多首版權歌曲給其他Kazaa用戶的IP位址。因此與唱片業沒有任何淵源的明州陪審團,也作出一致的有罪判決。

但問題不在有罪的判決,而是罰金的數目。

經過大型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利益團體數十年來的積極遊說,美國著作權法已無限上綱到失控的程度。從對作者權利的14年有限保障,膨脹到刑事罪刑、天價罰款和最高120年的法律保障。

著作權不再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則,也就是損害賠償應與任何所造成的傷害相關。也難怪Jammie Thomas會被處以22.2萬美元的鉅額罰金。(再加上10萬美金的律師費也不足為奇。)

自由意志主義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的自由市場主席Lew Rockwell說:「一般人不會相信只是把CD在鄰居之間流傳,就會讓他們破產到無家可歸。而透過電子工具(傳播)不應有任何差別。」

如同柏克萊法學教授Pam Samuelson所言,(現行的著作權法)太過冗長;目前已膨脹到200頁長。複雜、艱澀,且專門為服務大型著作權所有人打官司所設計,完全與現實脫節。

這就像是特殊利益團體聯合起來施壓政府將財富轉移給他們。一般大眾本來就難以追蹤和瞭解著作權法各種瑣碎的擴張提案,但RIAA的遊說人可以投入他們全部的時間在這項工作上。結果就是著作權法不斷無情地壓迫市井小民。

只要參考在過去十年之間,唱片和電影業(包括某些大型軟體公司)積極向政府和人民「討租金」(rent-seeking)的作為即可證明:Sonny Bono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家庭娛樂暨著作權法案(The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增列更多P2P罰則),和禁止電子竊盜法案(The No Electronic Theft Act)(檔案交換罪刑化)。

那麼Jammie Thomas被罰款的理由何在?她被控分享24首歌,或相當於兩張CD的內容。我們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載了這24首歌,但假設有10個人,總價值大約只有250美元,若有100人下載分享,也不過是2,500美元。

Loyola大學經濟學教授Walter Block對著作權法同樣深惡痛絕,但他對於實體竊盜的建議罰則值得參考。他表示:「我的看法是實價賠償,加上(訴訟)花費,加調查成本,再加嚇阻性罰款。」如此即可造成額外的制止效果,並避免有錢人濫用該法。換句話說,處罰應符合犯行的程度。

不幸的是,根據法官對著作權法的解釋,RIAA不需證明共有多少歌曲被下載。或許根本沒人下載;或許下載的人數多到超乎想像。RIAA只需要證明Thomas透過Kazaa「提供」這些歌曲。

雖然我們無法作出任何合理的預估,我們還是可以說,如果這是一部合理、公平和正義的著作權法,Thomas就不需要支付22.2萬美元罰款加律師費。但現在,她只能被迫承擔這種不堪的結果。(陳智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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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Dindon 於 2007/11/06 14:30 回應
    懂得著作權或者行使著作權者,可能百分八十屬社會上層公民,低層民眾即使有創作能力,也不知如何去把玩這個著作權法。今天的著作權法或許說已被社會擁有權勢者所挷架了。依個人拙見,著作的保護,就像當今汽車市場新車的品質保証,依年限和里程(這個里程可以比做是該著作的收益),兩者同時間起算,以先到者為計算終點。
  • 8.KKS 於 2007/10/09 10:19 回應
    >真是天真的算法: 100 人分享?

    本文已經說了
    舉證責任的問題
    必須證明有多少人下載

    你有辦法證明排除低於一百人下載的可能性嗎?

    此文也討論到著作權法的荒謬
    並不是說著作權不可存在
  • 7.user 於 2007/10/09 09:58 回應
    我支持著作權,這次宣判我認為合理.
    因為不論是誰都無法提供到底損失是多少的數據,金額上或許可議,但判決上是對的.

    我支持著作權,不過現階段著作權被濫用,審核著作權沒有依據,像Double Click這種東西也能稱之為著作權實在可笑,著作權應該是建立在突破性且著作權者付出許多心力才能稱之為著作權,像我有個朋友,只是把某樣東西的包裝做些改變就能申請著作權,那是否以後只要用此包裝外觀樣式的都會被告,實在可笑.
    如果今天著作權的審核沒有被濫用,就不會衍生這麼多問題,現階段癥結點是在審核著作權的機制而非討論是否需要著作權.
  • 6.fafa 於 2007/10/09 09:46 回應
    > 我們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載了這24首歌,但假設有10個人,總價值大約只有250美元,若有100人下載分享,也不過是2,500美元。

    真是天真的算法: 100 人分享?
    拜託,如果是熱門歌曲,10000 人下載都是希鬆平常
    100 人 = 2500 美元,10000 人就應該賠 25 萬美元
    法官判 22.2 萬還算好
  • 5.Todd White 於 2007/10/09 07:36 回應
    其實大家不該在富人窮人的議題上發揮,我想這是沒有用的,
    或許我們該想想,如果不是這些RIAA組織在阻擾,
    現在的網際網路科技是否會比現在進步很多?!
    如果沒有看似有理但事實上是阻礙科技、社會進步的這些著作權法,
    我想這些組織不會花時間在打官司, 而是花錢在研發如何讓人們分享也可以獲取利潤.
    所以, 結論是, 現在的著作權法, 還有這些組織,
    阻礙了分享科技的進步!!天殺的罪過!!
  • 4.匿名 於 2007/10/09 00:33 回應
    有布希家在白宮,窮人就沒指望了

    白宮專門對富人提供VIP服務XD
  • 3.711 於 2007/10/08 23:18 回應
    美國此著作權法,不應該祇用在富人,也應該照顧到窮人才對,而且應以公平原則,
    此判決對該婦人天價賠償有點不公平,應予抗告
  • 2.dino660112 於 2007/10/08 16:41 回應
    這個世界 , 早已變成沒錢的人就該去死.....

    著作權人獲得的報償已經是天價了

    現在他們就是想再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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